《浙江工业大学报》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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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党委中心组召开学习会专题学习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

   期次:第1036期   作者:本报记者 王臻   查看:70   

  本报讯 本报记者王臻报道 8月23日下午,学校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,专题学习贯彻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问责条例》)。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梅新林主持,学校党委中心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。
  校纪委书记顾玮全面解读了《问责条例》,对条例颁布的意义和内容作详细介绍。他说,《问责条例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,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,对指导实践将发挥规范、引领、督导作用。《问责条例》对问责原则、问责主体、问责对象、问责情形、问责方式、问责程序和问责时间等作了详细规定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,为我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。
 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工作实际,讨论交流了学习体会。大家一致认为,《问责条例》是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之后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,是党中央总结实践经验、完善党内制度体系的又一创新成果,条例的颁布显示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。《问责条例》向全党释放出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,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一系列实践和操作问题,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《问责条例》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,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深化巡视整改工作,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  校长蔡袁强在会上强调,《问责条例》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。同时,条例警醒和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、主动作为,科学决策、提高办事效率,改进作风,以此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。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,我们要勇于谋创新篇、敢于担当、善于担当。为此,他提出,党员干部要把学校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,敢担当、善担当、做表率。在学科建设和重点高校建设关键节点上,在区域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进程中,把“抓问责”贯彻落实到学校的各项事业中去。《问责条例》划出了党员干部责任担当底线,对“不作为”、“乱作为”的干部要追责。同时,他指出,在学校事业的发展过程,要有容错机制,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、锐意进取、在工作实践中大胆创新、冲锋在前的干部,以促进干部愿意担当、敢担当、善担当。
  梅新林做会议小结。他从《问责条例》的制定背景、目的意义、问责内容、问责方式、处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解读。他指出,学习《问责条例》中有四个基本方面要加以深入理解:一是“为何问责”。《问责条例》的出台是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需要,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,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开创党的建设新局面的需要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,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。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“牛鼻子”,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。二是“问什么”。党内问责,通常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即便没有触犯党纪国法,但是自己责任范围之内、职务范围之内,出了问题的,被追究责任。三是“问谁责”。各级党委(党组)、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四是“怎么问”。首先要分清责任,其次要明确问责的情形,再次要确定问责的方式和程序。《问责条例》是对我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又一重要的纪律要求,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、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。对此,他就进一步学习贯彻《问责条例》提出要求,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《问责条例》与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结合起来,认真学习、深刻领会《问责条例》的精神实质,做到“三认真,一统一”,即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、认真贯彻、认真执行《问责条例》,把敢于问责与敢于担当统一起来,以问责促尽责,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具体行动,推动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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